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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胡小泉诉泰盛公司等专利侵权案

诉辩主张

2008年1月,胡小泉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称,其是名称为“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即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泰盛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了名称为“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的药品,特利尔分公司销售了泰盛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经对比,两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上述冻干粉针剂与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特利尔分公司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泰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泰盛公司、特利尔分公司赔偿胡小泉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等费用。

被告泰盛公司以及被告利特尔分公司共同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说明书中出现了“全部辅料名称为:碳酸氢钠和精氨酸”的成分记载,故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2.被控侵权产品是被诉侵权产品系使用公知技术生产,未侵犯原告胡小泉的专利权;3.被告利特尔分公司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被受理,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案例要点

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对于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虽然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杂质,但是辅料并不属于杂质。即,包含其他辅料的被控侵权组合物并不落入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