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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邱则有诉鲁班公司专利侵权案1

【诉辩主张】
邱则有起诉称鲁班公司实施的“叠合箱”技术特征落入了其拥有的名称为“一种现浇砼空心模壳构件”、专利号为ZL200510128051.3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判令鲁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律点评】
本案中“分块模壳板”这一特征是申请人自造词汇,不具有本领域通用含义,而且申请人对其具体定义在涉案专利及其母案申请中又不一致,这就涉及“分块模壳板”如何理解的问题,具体而言为如何适用“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一、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学界普遍认为有3种学说,分别是“周边限定论”“中心限定论”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折中方式。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折中方式,其具体含义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56条第1款。。
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其中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指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应当自身足够清楚,尽量不要用说明书中的含义进行解释。
综合上述两部分内容的规定可知,对于何时及如何适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并没有明确可操作的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方案清楚明确且与说明书中的方案一致时,无需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当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含义模糊不清、不确定或者属于自造词等时,需要用说明书对其含义进行解释。仪军,侯占恒,N王晫,等.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分析\[J\].科技与法律,2008(73).其中允许采用说明书对自造词进行解释的主要理由为,发明创造是新事物,用文字描述新事物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了让专利权人对该新事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必须赋予专利权人创造新词或设定旧词新含义的权利,由此产生“专利权人可以成为自己词典编纂者”这一规则。刘彬,杨晓雷.论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11).
具体到本案,“分块模壳板”是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特征,而其是申请人自定义的术语,并且在说明书中有相关的定义。结合上面分析可知,在侵权判断时,需要用说明书的定义来解释。
但是,涉案专利是一个分案专利,其说明书中关于“分块模壳板”的相关定义部分内容与其母案申请中的定义不一致。此时,需要考虑对“分块模壳板”的解释是以涉案专利说明书内容为准还是以其母案申请说明书内容为准。
当一件申请中存在几项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发明创造时,可以在申请文件中保留一项,将其他的发明创造性另行提出专利申请,而且为了不损害申请人利益,另行提出的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这就是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保留了母案的申请日,那么分案申请的内容就应当是在原申请日已经提出的,即不得超出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在分案中新提出的内容却可享有原申请日,就违背了先申请原则,导致对其他申请人及社会公众不公平。
母案申请中关于“分块模壳板”的定义为“分块模壳板为包括部分上板和与之相连的部分侧壁的成型件”,而在涉案专利中对于“分块模壳板”的定义增加了“上底由四块分块模壳板构成”“侧壁由四块分块模壳板构成”“分块模壳板为包括部分上底和与之相连的部分侧壁的成型件”。即在母案申请中限定“分块模壳板”由部分上板和部分侧板构成,而在涉案专利中“分块模壳板”可单独由部分上板或部分侧板构成,显然上述增加的内容从母案申请中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属于超出母案申请记载范围的内容。因此,在侵权判断时,必须采用母案申请中的定义来解释“分块模壳板”,而不能采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定义来解释。
二、分案申请的撰写启示
结合本案的案情和审理过程,可以得到关于分案申请撰写的两点启示。
第一,提出分案申请时,应当保证分案申请的内容不能超出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由于说明书内容不直接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只关注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超出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而忽略对说明书修改的要求。就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分块模壳板”特征,从文字内容上看,该特征在母案申请中有记载,不会存在导致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但是由于说明书内容的修改,导致其实质含义发生了变动,因而造成权利要求的方案的实质内容发生了变化,超出了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
第二,如果在提分案申请时,对母案申请的技术方案有了一定的改进,并想得到相应的保护,改进的内容就不要写入分案申请中,而应当对其进行独立的申请。因为,既然其是改进的内容,必然不会从原始申请文件中得出,超出了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申请人不能通过公开该内容获得相对应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在分案申请中增加的内容“上底由四块分块模壳板构成”“侧壁由四块分块模壳板构成”“分块模壳板为包括部分上底和与之相连的部分侧壁的成型件”本身是有一定的技术贡献的,但是其撰写在分案申请中,超出了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在侵权判断时就不能予以考虑。如果申请人针对该部分内容单独提出申请,其是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