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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邱则有诉鲁班公司专利侵权案3
发布时间:
2015-03-20
来源:《从专利诉讼看专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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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情况】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鲁班公司的叠合箱由顶盒、底盒和侧框板直接组成一个封闭单元,不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故判决驳回邱则有的诉讼请求。
邱则有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邱则有不服该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审理了本案,并另查明: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现浇砼空心模壳构件,包括上底(4),周围侧壁(5),下底(6),上底(4)和周围侧壁(5)构成模壳(7),模壳(7)与下底(6)彼此围成有封闭空腔(8)的模壳构件(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壳(7)由至少两块分块模壳板(9)拼接组装而成,分块模壳板(9)有至少一根加强杆(12)支撑。”
关于分块模壳板,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记载:“本发明的解决方案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包括……。这样,由于模壳由至少两块分块模壳板拼接组装而成,而分块模壳板为包括部分上板和与之相连的部分侧壁的成型件,因而模壳构件结构简单,构造关系明确,生产容易、成本低,相应楼盖的施工成本低,从而达到了本发明的目的。”说明书第2页第5~7段记载:“本发明的特征还在于所述的上底由四块分块模壳板构成。本发明的特征还在于所述的周围侧壁由四块分块模壳板构成。本发明的特征还在于所述的分块模壳板为包括部分上板和与之相连的部分侧壁的成型件。”
涉案专利为第03118134.1号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母案)的分案申请,在母案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7段的内容。母案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记载的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模壳构件设置有十字型加强肋(10),模壳(7)由4块分块模壳板(9)在十字型加强肋(10)上搭接构成。”母案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2页第5段记载为:“本发明的特征还在于模壳构件设置有十字型加强肋,模壳由4块分块模壳板在十字型加强肋上搭接构成。这样,楼盖中的模壳构件的制作更容易,成本更低,相应楼盖的施工成本更低。”母案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图4、附图17中,组成模壳的4块分块模壳板均是包括部分上底和部分侧壁的结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邱则有主张分块模壳板可以为任意分块,可以是由部分上底与部分侧壁相互连接成的成型件,也可以是单纯的上底或者侧壁。这涉及对分块模壳板的解释问题。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基于以下理由,邱则有关于分块模壳板的解释不能成立:
1.对于权利要求中的自定义词语,通常需要借助专利说明书、其他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中对该特定词语的描述,确定该词语的含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上底(4)和周围侧壁(5)构成模壳(7),模壳(7)由至少两块分块模壳板(9)拼接组装而成。对于所述“分块模壳板”,说明书中已经赋予其明确的定义,即,“分块模壳板为包括部分上底和与之相连的部分侧壁的成型件”。
2.根据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本身的通常理解,也可以得出分块模壳板为包括部分上底和与之相连的部分侧壁的成型件这一结论。权利要求1称“分块模壳板(9)有至少一根加强杆(12)支撑”,若分块模壳板单纯由上底或者侧壁组成,则加强杆将无法对这样的分块模壳板起到支撑作用。
3.母案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未公开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7段的内容,邱则有以该内容主张分块模壳板可以单纯由上底或者侧壁组成,本院不予支持。分案申请是一类特殊的专利申请,是为了保证专利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不受到损害,允许专利申请人将其在申请日提交的母案申请文件中已经披露、但因单一性等原因不能在母案中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另行提出专利申请,同时保留原申请日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保护专利申请人利益的同时,为了平衡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分案申请不得超出母案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即不得在分案申请中补充母案申请文件未曾记载的新内容,以避免专利申请人将申请日后完成的发明创造通过分案申请抢占在先的申请日。因此,分案申请要受到母案申请文件的约束。在此意义上,对于分案申请而言,母案申请构成其特殊的专利审查档案,母案中未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权利人基于分案申请主张权利的依据。本案中,涉案专利是分案申请,其母案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7段的内容。根据母案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2页第5段的内容也不能得出分块模壳板可以单纯由上底或者侧壁组成这一结论。此外,在母案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图4、附图17中,组成模壳的4块分块模壳板均是包括部分上底和部分侧壁的结构。邱则有以母案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未公开的内容主张分块模壳板可以单纯由上底或者侧壁组成,不能成立。
涉案专利中的模壳由至少两块分块模壳板组成,而分块模壳板为包括部分上底和与之相连的部分侧壁的成型件。与之相比,被诉侵权产品中顶盒和侧框板上下组拼,结构更加简单,成型更加容易。二者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也不同。邱则有认为二者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邱则有关于分块模壳板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下集预告--《“改劣”不是长久计 提升效率占先机》--直连公司诉张建华等专利侵权案
【案例导读】
张建华2002年1月从沈阳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连公司)辞职,创办了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联公司),加入高层建筑供暖市场的竞争。2002年8月,市场份额大受影响的直连公司以张建华及其高联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侵犯了直连公司的ZL97230200.X以及ZL99222425.X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起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涉案专利的变劣技术方案为由,认定构成等同侵权;张建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张建华不服该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变劣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侵权判定时是否考虑被控侵权人有无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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