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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OBE公司诉康华公司专利侵权案连载3
发布时间:
2015-05-25
来源:《从专利诉讼看专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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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情况】
OBE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申请号为96191123.9、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2001年10月24日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以下简称供料步骤);
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以下简称切割步骤);
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以下简称冲压步骤);
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以下简称冲孔步骤)。”
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有如下记载:“众所周知,弹簧铰链具有:一装弹簧件的外壳,弹簧件可随与眼镜腿连接的弹簧铰链超过正常的戴镜位置移动,并对眼镜腿施加预应力,通过预应力使眼镜腿对着戴镜人的头施压。业已证明,这种弹簧铰链的缺点是制造费用很高。”“这种弹簧件一般由一个铰接件、一个锁紧件和一个弹簧件组成。由于这些零件的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又由于这些零件通常都是散装料供给,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上。所以,本发明的任务在于,提供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并改进零件的搬运,因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本发明中,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行弹簧件和最好锁紧件安装,这样在部件组装之前一方面取消了铰接件的中间加垫,另一方面又取消了铰接件的找正。”“组成的部件不从金属带上切断,因而搬运到弹簧铰链外壳中使用特别方便。”
2004年8月10日,康华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第7135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下简称第7135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2005年8月10日,一审法院前往康华公司所在地,对康华公司加工生产本案诉争产品的加工过程进行了勘验。经勘验,康华公司制造弹簧铰链的过程为:1.人工将金属带送入冲压机冲下铰接件;2.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用锻压机将铰接件后部砸圆;3.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内打孔;4.人工用铅丝从铰接件前部圆孔中穿过,将若干个铰接件穿在一起后用抛光轮抛光。
一审法院认为:
将权利要求1与被控侵权方法对比可以看出,被控侵权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明显差异,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4个步骤,被控侵权方法的加工步骤亦为4个。在将铰接件从金属带材上冲下后,模锻、打孔的顺序虽然可调,但顺序的调整并未产生新的效果。康华公司加工生产铰接件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等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康华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康华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康华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OBE公司人民币5万元;三、驳回OBE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
康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在制造眼镜弹簧铰链过程中,应用传统的切割、冲压和冲裁工艺与涉案专利方法先后顺延的4个步骤不相同,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OBE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所查事实的基础上,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在各步骤先后顺延的情况下实现的,这既是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又是涉案专利方法的特征和效果的体现。步骤变化无法实现涉案专利方法的技术效果和技术目的。被控侵权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金属带材;2.冲下铰接件;3.砸圆;4.打孔。该加工方法是首先将铰接件与金属带料分离,采取传统机械加工工艺中的冲裁、锻压和冲孔设备逐一完成,其中砸圆和打孔的顺序可调。由此可见,这与专利方案所采取的各步骤先后顺延的方法不同,被控侵权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OBE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情况】
OBE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将“各步骤先后顺延且不能变化”这个新的、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加入权利要求1,缺乏法律依据。权利要求1仅仅是对专利方法的步骤进行描述,没有对步骤的顺序进行限定,采用权利要求1的步骤本身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而不是步骤的顺序。说明书中的两个实施例采用了顺序不同的步骤,亦表明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可依不同顺序实施,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含了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合,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的“各步骤先后顺延且不能变化”与说明书的描述矛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另查明以下事实:
关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说明书中记载有如下内容:“业已证明,这种弹簧铰链的缺点是制造费用很高。这是因为,一方面切削的加工步骤昂贵,另一方面通常又需要昂贵的型材所致。”“这种弹簧件一般由一个铰接件、一个锁紧件和一个弹簧件组成。由于这些零件的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又由于这些零件通常都是散装料供给,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上。”
关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说明书中记载有如下内容:“本发明的任务在于,提供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并改进零件的搬运,因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本发明中,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行弹簧件和最好锁紧件安装,这样在部件组装之前一方面取消了铰接件的中间加垫,另一方面又取消了铰接件的找正。”“通过使用非切削的加工方法,外壳和铰接件可实现经济加工。”“组成的部件不从金属带上切断,因而搬运到弹簧铰链外壳中使用特别方便。”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以下简称供料步骤);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以下简称切割步骤);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以下简称冲压步骤);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以下简称冲孔步骤)。上述4个步骤均仅仅涉及弹簧铰链中的铰接件的制造,并不涉及弹簧铰链中其他部件的制造,也不涉及部件的装配。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13页及附图17记载了制造弹簧铰链中的铰接件的实施例(以下简称铰接件实施例),步骤如下:“铰接件也用带形材料481制作,最好用含镍的金属,例如钛。第I步首先切割铰接件的基本形状,并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和连接在凸肩9上并在以后具有铰接孔范围497的至少一部分。亦即铰接件11用这个范围497和凸肩9的一端固定在金属条481上。当然,切割的阴影区也可扩向金属条边沿,这样切割的铰接件只有一边与金属条481连接。第II步将凸肩9倒成要求的圆形,例如用两个半圆形冲压模进行。第III步冲掉两个相邻凸肩之间存在的金属条部分,例如用冲剪工具进行。第IV步完全切掉凸肩9和金属条481之间的连接,同时在范围497内制作铰接孔15,最好用冲压进行。第V步制作铰接孔15所在范围497的形状并将铰接件11从金属条481上切掉,最好也用冲裁工具进行……图16和17清楚表明,上述零件的加工很简单而又很经济,铰接件的落料不存在昂贵的外形,而且这些落料坯件不用切削加工而可按上述加工方法进行。”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13页及附图18中记载了弹簧铰链部件装配的实施例(以下简称装配实施例),步骤如下:“部件主要包括铰接件、锁紧件和弹簧件。第I步和第II步用金属带加工铰接件11,其方法已结合图17详细说明。第II步首先用冲压模501将横截面为矩形的凸肩9加工成圆形。第III步将锁紧件13推到铰接件11上。然后第IV步将弹簧件7装上并用一个套环503(V)锁紧。随后在第VI步将凸肩9端部挤压,于是套环503被锁紧……现在部件组装完毕并可如图18所示,从金属条481上切掉。当然,上述部件也可继续固定在金属条481上,这样与散装件比较便于搬运。”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OBE公司在答复审查员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并就“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完整的”陈述如下意见:“OBE公司认为将权利要求3所述的特征补充进权利要求1并非必要。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并从而设置在一个预定的位置上时,通过对铰接件进行冲压或变形,以及通过将弹簧件安装在铰接件上,就可以改进装配弹簧铰接部件的方法。”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OBE公司提交了其在答复审查员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先后提交了两份不同的《发明人海因茨•莫斯尼出具的声明》以及一份《关于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介绍》。根据所述文件记载的有关内容,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主要包括如下步骤:1.准备一种特殊的成形件,该成形件的制造过程非常复杂,耗资巨大;2.使用专用锯床锯断成形件,形成单个的铰接件毛坯件;3.用铣床对单个的毛坯件进行铣削加工,将细杆件加工成形,这道加工工序也很复杂,且铣床磨损十分严重,所使用的铣床很贵,在这个加工过程中还需使用复杂的工件夹紧装置固定铰接件;4.加工铰链孔。所述背景技术存在的主要缺点有:1.初始成形件的制作成本高;2.需要研制专用的锯床;3.铣床需要大量投资,磨损严重,使用寿命短;4.每个工序非常复杂,部件很小,需要精密加工仪器,制造贵,每个部件要单独地加工。涉案专利相对于背景技术的主要优点是:1.逐步采用剪切和模压工艺加工条状材料制造铰接件……无需要将单个元件从条状部件上分离下来,这样可以改进成形加工过程、检验过程和处理单个元件;2.初始材料使用的是扁平条状部件,比型材加工要适合得多,不能引起复杂的切割设备和加工工具不断磨损产生的费用,废料成本降低;3.使用条带金属材料,在这个条带金属材料上切削、冲印、冲压等,不需要使用不均匀不平坦的型材,锯开每件元件,单独加工;4.制造时不需要特别固定的工序(而该工序使得传统制造方法相当昂贵),只要把弹簧铰链最后一步裁切下来就行了,也不需要矫直。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4个步骤应当按照供料步骤、切割步骤、冲压步骤或冲孔步骤的顺序依次实施,各个步骤之间具有特定的实施顺序,故OBE公司有关“权利要求1仅仅是对专利方法的步骤进行描述,没有对步骤的顺序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括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合”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4个步骤,首先,供料步骤的作用在于为其他的步骤提供加工材料,因此,供料步骤必须在其他步骤之前首先实施。其次,切割步骤的作用是从金属带上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所述区域包括“用于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和“以后具有铰链孔范围497的至少一部分”,由于冲压步骤是对由切割步骤制成的“用于形成凸肩的基本形状”进行冲压,冲孔步骤是在由切割步骤制成的“范围497”内制作铰接孔,并且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可以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的技术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难于预见到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也能够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切割步骤应当在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之前实施。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看,虽然冲压步骤与冲孔步骤的顺序是可以调换的,但是,在实际加工过程中,一旦确定了二者的顺序,二者的顺序就只能依次进行。综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4个步骤应当按照供料步骤、切割步骤、冲压步骤或冲孔步骤的顺序依次实施,各个步骤之间具有特定的实施顺序,故申请再审人有关“权利要求1仅仅是对专利方法的步骤进行描述,没有对步骤的顺序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括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合”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09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OBE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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