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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弓箭国际诉兰之韵玻璃厂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2
发布时间:
2015-04-07
来源:《从专利诉讼看专利预警》
作者:杨震、邓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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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启示】
本案中,科万公司有关染色机的5件系列外观专利(专利2~6)为相类似的外观设计,根据我国禁止重复授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同样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解释,即同样的外观设计包括相同或相类似的外观设计,5件系列外观专利(专利2~6)历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终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科万公司因此蒙受损失。
本案与舒学章案有异曲同工之妙,两起案件均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解释“相同的发明创造”和“同样的外观设计”的法律内涵、保护范围及比较对象。同时,本案的审理也推动了我国关联设计保护的立法完善工作。由于保护范围的确认与创新主体的成果保护息息相关。为此,剖析本案的意义重大,这将对创新主体如何了解和利用这些法规及制度保护系列创新成果提供新的保护途径与方式。
一、外观设计专利布局中应当充分利用关联设计保护制度
应当说,科万公司案的审判推动了《专利法》(2008)及《专利法实施细则》(2009)有关关联设计保护制度的修改完善,并促进关联设计保护条款的增加与调整。《专利法》(2008)第23条、第3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2009)第28条第2款、第35条。其中,《专利法》(2008)第23条中增加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内容。该条款既是外观设计创新性的判定依据,也是外观专利专利权稳定性的判定依据。为此,创新主体在布局外观专利前,需要充分检索现有设计或他人权利,初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2008)第23条的规定,确保外观专利权利的稳定性。
同时,《专利法》(2008)第31条第2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2009)第28条第2款、第35条第1款就关联设计(即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对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1.2的规定,判断相似外观设计时,应当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一般情况下,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应当说,关联设计保护制度的确立,为创新主体扩大其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防止他人仿冒其外观专利,以及丰富产品的外观设计、适应及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提升其竞争优势、促进创新主体的品牌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对于依赖外观设计保护其创新成果的创新主体,如从事家电、电子产品等的创新主体而言,关联设计保护制度的确立为其在外观设计的布局提供了制度保障,创新主体在保护创新设计时,应当充分挖掘产品中的相似外观设计,充分利用关联设计制度,就其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给予尽可能全面的保护,从战略规划的角度做好外观设计专利布局工作。
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成套产品和相似设计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外观设计的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立法中的具体修改,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规则,增加自己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层次。
最后,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将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列入了可申请的范围,外观设计申请人在产品的外观设计布局时,应当予以重视。
总之,近年来,《专利法》在外观设计方面的修改较为重大,从申请文件的形式、无效程序的判断以及可申请外观设计的客体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申请人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立法的变化,进行有效布局。
二、考虑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产品的综合保护
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工业上的应用的新设计,由于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就可能与版权保护的美术作品尤其是实用艺术品发生重叠保护;又由于外观设计是“新”的,就可能因此具有“识别性”而与商标法所保护的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如果外观设计既具有识别性又具有新颖性,同时还具有独创性,则这个设计可同时受法律的双重或三重保护。因此申请人在进行外观设计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3种权利的保护期限,以及是否相互冲突及影响。另一方面,申请人在进行外观专利布局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自己的产品外观是否和他人具有的商标、著作权相冲突,进行分析后,有效布局。
三、考虑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类型的综合保护
企业在对自己产品进行专利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市场和法律等多个因素,从而选择适合自己产品保护的布局策略。通常来说,新产品的专利保护应该多样化,企业在布局发明专利的同时,必须要考虑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布局。在我国,发明若想获得授权需要经过实质审查,一件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大概需要2~3年的时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一般在1年内能够获得权利。如果产品的更新周期快,而且外观又是顾客购买时的主要考量因素,申请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对申请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在进行布局前,需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创新性做充分的评估。对于外观设计来说,由于其申请文件以图片的方式展示,进行产品侵权判断时相对直接,因此,采用外观设计作为保护自身产品和阻碍竞争对手也是申请人在布局前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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