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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丛书连载】《337调查与应对——北京企业涉案案例分析及启示》-20

第二章  京企涉入337调查典型案例

2.18  337-TA-935、1007、3168  电动平衡车337调查案

2.18.1  涉诉企业及行业背景

1. 纳恩博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0日,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Ninebot Inc. (Tianjin) Technology Co., Ltd.,简称“纳恩博”)正式成立,是国内首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智能短途代步设备运营商,总部位于中国北京。2014年9月24日,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5年1月23日,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纳恩博相继推出了Windrunner(风行者)系列、Ninebot九号系列、Ninebot One系列产品。

2013年,纳恩博开始进入美国市场;2015年4月,纳恩博宣布获得小米科技、红杉资本、顺为资本、华山资本A轮联合投资,正式成为小米生态链中的一员;并与全球自平衡车的领导者赛格威公司(Segway Inc.,简称“赛格威”)完成《股权购买协议》的签署,完成对其的全资收购,赛格威成为纳恩博的全资子公司。赛格威创造了世界上第一台智能自动平衡的交通工具,收购完成后的纳恩博获得了赛格威三大产品系列近十款产品的所有权以及全球最核心超过400行业专利,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智能短途交通行业领导品牌,其专利授权产品出口至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6年4月29日,纳恩博获得美国UL(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安全认证授权证书,成为全球首个通过UL2272电动平衡车安全标准测试的平衡车企业。

2.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托于教育部计算机辅助产品创新设计工程中心、浙江大学国际设计学院和浙江省服务机器人重点实验室等专业机构共同孵化,由国内著名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高科技企业,创立于2013年5月9日。其研究小组组建于2006年,2009年实现了人机互动平衡技术实现并开始申请专利和专利布局;2014年8月公司发布了首款骑客智能平衡车;2015年5月,杭州骑客完成A轮融资;2016年5月18日,骑客人机互动运动车获美国UL2272安全认证授权证书;2016年6月20日,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UL(美国保险商试验所)验厂。

3. 行业背景

平衡车是一种电力驱动、具有自我平衡能力的个人运输载具,由美国发明家狄恩·卡门(Dean Kamen)与他的DEKA研发公司(DEK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1982年建立)团队发明设计。卡门于2000年创立赛格威责任有限公司(Segway LLC.),2005年9月改为赛格威公司(Segway. Inc)。

平衡车的工作原理是物理学的“动态平衡原理”,当身体移动时,动作中的重心会不断改变,车体内置的精密固态陀螺仪(Solid-State Gyroscopes)判断车身所处的姿势状态,透过精密且高速的中央微处理器计算出适当的指令后,驱动马达来达到平衡,通过电脑芯片控制车体行进或转向。除此之外驾驶人也可以扭转摄位车的龙头(把手)部分,使其两侧的车轮产生转速差而达到转向目的。2001年12月3日,赛格威发布了Segway HT的原型车,2002年1月推出了第一辆平衡车预产车,同年3月第一辆实际量产的产品Segway HT i167正式出厂。

在全球“节能减排”的号召下,在短途出行领域,越来越多人选择低碳环保的平衡车作为交通工具,市场迅速增长,出口成倍增长。2015年,平衡车的产业规模达到了4000亿元人民币,中国平衡车出货量就达到1200万台,相关生产厂家超过1000家,出口主要市场为美国,占比超过60%。图2-8为上市的几种常见的平衡车类型。

 

图2-8 常见平衡车类型

然而在过去两年里,出口市场秩序问题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使中国的平衡车行业明显受挫:据统计,从2015年12月1日到2016年2月17日,美国国内共有来自24个不同州的52起平衡车起火事件,造成超过2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在英国、比利时、中东、中国香港等国家及地区相继发生近百起着火事件。此后,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宣布召回亚马逊等平台售出的50余万台平衡车,亚马逊强制下架大量平衡车产品,美国第二大型零售商Target随后也停止出售平衡车。2016年2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公告,宣称所有在美国本土生产、进口、销售的平衡车必须符合包括UL 2272(平衡车电路系统认证标准)的最新安全标准,并明确平衡车电池必须符合UN38.3的认证要求。此时,亚马逊再次下架了网站上的所有电动平衡车产品。而在国内,上海、北京等城市先后表示电动平衡车不能作为交通工具在道路上使用,禁止平衡车上路行驶。

2.18.2 337调查历史

截止目前,ITC已发起了表2-8所示的4起针对平衡车的337调查。

表2-8 2014~2016年涉及平衡车的337调查案

1. 337-TA-935 赛格威 vs. 纳恩博337调查案

2014年9月9日,DEKA和赛格威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了立案申请书,9月19日和10月6日对立案申请书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申请人主张部分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个人运输载具及其组件、使用指南(Certain Personal Transporter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Manuals Therefor)侵犯了其美国专利US 6,789,640之权利要求1、4,US7,275,607之权利要求1、3和7,US8,830,048之权利要求1、2、4-7,设计专利US D551,722、US D551,592和版权登记TX 7-800-563的知识产权,申请启动337调查并发布包括普遍排除令在内的救济令。申请人建议的强制应诉方包括中国企业北京PowerUnion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创兴盛机器人技术(UPTECH Robotics Technology、Universal Pioneering Robotics、Universal Pioneering Technology)有限公司、纳恩博公司、深圳乐行天下(INMOTION)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易步(Robstep)机器人有限公司和深圳畅行未来智能科技(FreeGo High-Tech)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US 6,789,640于2004年9月14日获得授权,发明人已于2003年4月10日将相关权利转让给DEAK;涉案专利US 7,275,607于2007年10月2日获得授权,发明人已于2004年12月21日将相关权利转让给DEAK;涉案专利US 8,830,048于2014年9月9日获得授权,发明人已于2014年12月前将相关权利转让给DEAK。DEAK将上述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赛格威使用。US D551,722和US D551,592于 2007年9月25日获得授权,发明人已于2006年6月29日和30日将相关权利转让给赛格威。

2014年11月10日,ITC确定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联邦公告》 79 Fed. Reg. 66739-40),案卷号为337-TA-935。

在马克曼听证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莞易步和深圳乐行天下就涉诉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特征阐释达成了一致意见,调查律师对争议释义也发表了意见。2015年4月16日,行政法官举行了马克曼听证程序,出席听证的被申请人仅有深圳乐行天下的委托律师。基于申请人提供的专家证言,且各方不再存在争议,行政法官对争议特征的释义采用了申请人和调查律师的意见。

被申请人未对涉诉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如表2-9所示,2015年,申请人先后与部分中企达成调解,提出了终结调查的联合动议并得到行政法官批准。

表2-9 申请人与部分中企以达成和解结案

2015年5月7日,行政法官发布决定,裁定中企北京博创兴盛、深圳畅行未来缺席审查。2015年7月8日,申请人提交动议,申请对缺席被申请人作出缺席初裁。由于涉诉缺席企业并未作出回应,2015年8月21日,行政法官发布的初裁决定包括:(1)取消原定于2015年9月8日至11日举行的听证程序;(2)风行者G1U、GlX和INMOTION SCV产品对所有涉诉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构成侵权,G1U对US D551,722构成侵权,G1X和FreeGo F3对US D551,592构成侵权,风行者的使用指南对版权登记构成侵权;FreeGo和Robstep M1产品对除US 6,789,640之权利要求1以外的所有涉诉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构成侵权;(3)纳恩博产品获得涉诉专利和版权登记的授权;(4)裁定缺席中企侵权;(5)建议对侵犯US8,830,048专利权的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对侵犯US6,789,640、US7,275,607以及设计权利要求和版权登记的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以进口值的100%作为在总统审查期内临时进口的保证金。

各方并未提出复审请求。2015年10月,ITC决定对部分初裁结果进行复审。经检视,2016年3月10日ITC发布终裁公告,支持了行政法官关于缺席企业侵权的初裁裁定。

2. 337-TA-1000

2016年3月 22日,美国 Razor USA LLC、Inventist, Inc. 和Shane Che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 并且于2016年3月23日、4月12日、4月13日和5月5日补充了其立案调查申请内容, 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部分电动平衡车(Motorized Self-Balancing Vehicles)侵犯了其美国专利US8,738,278的专利权,并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虚假陈述和不公平竞争,请求美国ITC发布包括普遍排除令在内的救济令。涉案专利US8,738,278由Shane Chen于2013年2月11日提出申请,2014年5月27日获得授权,涉及中轴可扭动、左右轮可独立靠重心或受力控制转动的两轮平衡车。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建议将包括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杭州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Alibaba.com)、杭州骑客(Chic)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凯贝(Kebe)科技有限公司、惠州Aoge公司(Joy Hoverboard, a.k.a. Huizhou Aoge Enterprize Co. Ltd)、北京Leray集团、深圳Shareconn国际、深圳R. M. T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乔兴(Supersun)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辰多星(Chenduoxing)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九摩(Jomo)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30家企业列为强制应诉方。2016年5月26日,ITC确定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联邦公告》81 Fed. Reg. 33548-49),案卷号为337-TA-1000。

2016年6月16日和27日,杭州骑客和阿里巴巴先后应诉并提交答辩意见;2016年7月14日,杭州骑客以涉案专利进入再公布程序为由提出结束或暂停调查的动议,该动议于2016年7月26日得到了阿里巴巴的支持,但未获ITC通过。2016年7月28日,行政法官否决了该动议。

2016年7月6日,申请人提交动议,要求对深圳凯贝和深圳九摩发布缺席初裁;该动议于2016年8月9日获批。2016年7月29日,申请人提交动议,要求对惠州Aoge、深圳辰多星、深圳R. M. T发布缺席初裁;该动议于2016年9月8日获批。

2016年9月6日和15日,申请人提交动议,分别要求撤回关于涉案专利US8,738,278之权利要求9和4的调查;2016年9月20日和27日,行政法官经检视后批准上述动议。

本案的马克曼听证程序定于2016年9月21日举行。

3. 337-TA-1007

2016年5月18日,在完成了赛格威的收购后,纳恩博与DEKA、赛格威作为共同申请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了立案申请书,要求对Inventist, Inc.、Razor USA LLC等6家国外平衡车生产商发起337调查。申请人指控其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个人运输载具、组件、包装及使用指南(Personal Transporter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ackaging and Manuals Therefor)侵犯了其美国专利US6,302,230之权利要求1、3-5、7,US 6,651,763之权利要求1-5、7,US 7,023,330之权利要求1-3、5,US7,275,607之权利要求1-4、6,US 7,479,872之权利要求1、3-5、10-12、17以及US 9,188,984之权利要求1-3、5-20的专利权,以及美国注册商标2,727,948 和2,769,942的知识产权(针对被申请人美企Segaway和Swagway LLC)。2016年6月24日,ITC确定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案卷号为337-TA-1007。涉案专利涉及(带有把手)平衡车及其控制器、预警系统。

本案虽无华企作为被申请人涉案,但赛格威要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

2016年6月1日,杭州骑客和Swagway LLC就公众利益问题向ITC提交了陈述意见:骑客认为申请人仅列举了6名被申请人,无权要求发布普遍排除令的救济令;Swagway声称其下一代产品已获得UL2272安全认证的授权证书,因此申请书中所述Swagway的产品不安全的理由不成立。经审查,ITC认为,Swagway现有进口至美国并在美销售的产品并未获得UL2272认证,2016年4月由赛格威从Swagway购买的涉案产品也未发现UL2272认证标志,因此Swagway并未就其现有产品的安全性提供证明;行政法官还认定,本案调查不会给公众利益代理带来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申请人Inventist, Inc.、Razor、Swagway LLC和Jetson Electric Bikes LLC应诉,2016年8月17日,上述四家企业与申请人向ITC共同提交了第一次和解会议报告,称在8月10日前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的单独和解谈判中并未取得一致,但双方仍会根据调查进程考虑达成和解。

2016年9月1日,行政法官裁定被申请人PhLmkeeDuck, Inc.和Segaway缺席调查。

2016年9月,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书的动议,将US 6,651,763之权利要求1-5、7,US 7,023,330之权利要求1-3、5和US 7,479,872之权利要求1、3-5、10增加至对Jetson的侵权指控中。

4. 337-TA-3168

2016年8月16日,纳恩博再次与DEKA和赛格威一起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了立案申请书,要求发起337调查,此次纳恩博列出的强制应诉方为13家中外平衡车生产商,指控其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个人运输载具、组件、包装及使用指南(Personal Transporter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ackaging and Manuals Therefor)侵犯了其美国专利US6,302,230和US7,275,607的专利权。涉案中国企业包括了常州爱尔威(Airwheel)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快轮(Fastwheel)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骑客(Chic)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佰艺(Kebye)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辰多星(Chenduoxing)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九摩(Jomo)科技有限公司等中小型平衡车生产商。目前ITC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18.3 结论和启示

平衡车制造商基本可分为三种类型:以纳恩博和小米为代表的以投资收购方式组成的民营阵营;以杭州骑客联合浙大为代表的以产品先于专利方式组合的“产学研”阵营;美籍华人Shane Chen及其Razor、Inventist为代表的专利先于产品的境外阵营。目前,中国电动平衡车产业的困境在于其知识产权储备和保护意识严重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一方面,产品正版市场占有率很低,缺乏知识产权的山寨产品泛滥,产品质量环节出现了问题,对其安全性的质疑日渐增多。另一方面,多次涉诉也给“中国制造”的品牌带来了负面影响。如何走出困境,是摆在整个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本案的启示如下:

1.可支配知识产权是王道

企业自身的成长不可或缺。在进入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需要对其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作出预判和必要的预防措施,通过产品的规避设计、和解谈判、申请专利等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积累,增加获胜的砝码。而专利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和购买专利两种,其中购买专利能在短期内迅速扩充企业的专利池,例如在上述337调查案例中,纳恩博通过从英国公司的手中买过来了赛格威的品牌和专利来增强品牌价值和专利的数量,实现了从被申请人到申请人的快速转变。即使在涉入调查的过程中,企业也可以通过向美国联邦法院的反诉、以及在中国提起关联诉讼发挥影响,例如在337-TA-1000案中,杭州骑客在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修改骑客最初于2016年5月19日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起诉状的形式,对Razor的电动平衡车产品Hovertrax 2.0提起侵犯骑客US9,376,155号专利的诉讼;此外杭州骑客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CN203158157U专利权无效,CN203158157U的申请日先于涉诉专利的优先权日,2016年6月22日,专利复审委对CN203158157U做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2.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

行业协会应成为行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应对337调查的有力支撑。针对我国电动平衡车企业不断涉诉的现状,2016年8月30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平衡车分会成立,选举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中国机电商会电动平衡车分会第一届理事长,深圳茂硕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车小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理事长,金华市绿宝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利科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市辛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欢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杭州俊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唐智能交通有限公司担任理事单位。可以预见,行业协会将对电动平衡车行业的健康发展、337调查预警、企业联合应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撰稿人:郑少君)


案例评析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启动337调查来请求ITC颁布“普遍排除令”或者“有限排除令”,从而达到将侵权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的目的。

337-TA-935、1000、1007、3168 电动平衡车调查案反映了电动平衡车行业的几大阵营之间系列专利大战。也是为数不多的中国企业反客为主最后成为337调查的申请人的案例。结论和启示部分总结的非常好。企业在发展壮大中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非常重要,对于专利权,可以通过自己研发,也可以通过获得许可或者购买或者并购的方式取得。纳恩博就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取得了电动平衡车的多项专利。从而在这场系列大战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资金允许的前提下,企业通过购买/并购的方式取得专利也不失为是快速获得知识产权的捷径。而杭州骑客则采用了自己研发的方式,取得了另一种电动平衡车,熟称扭扭车的发明和外观专利。使得他可以在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专利战中取得一定可以与他人对抗的资本。非常难能可贵。另外,我们也看到其他一些被列入被申请人的中国企业,并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也没有经济实力参与337调查程序,而缺席337调查程序,这就等于放弃了美国市场。另外有一些企业则选择了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应当说,在商言商,权衡利弊,有时和解不失为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虽然在电动平衡车行业,我们国家涌现了向纳恩博和杭州骑客这样的用于应战337调查,并且善于利用337调查或者诉讼程序维护自己权益的企业,但是还存在大量的中国电动平衡车企业起点不高,技术实力不强,还仅限于简单组装的性质,为了降低成本,采用质量不过关的电路板或者电池,产品质量堪忧。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电动平衡车方面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这也是造成电动平衡车乱象的原因之一。所幸的是,无论是从企业还是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继2016年8 月30日,成立了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平衡车分会以后,2016年12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又在京举办中国智能短途交通行业创新发展论坛暨中国国际商会智能短途交通专业委员会工作组(筹)成立大会,会议宣布,首批电动平衡车国标《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已经开始起草,并将于一年后报批。可以肯定,我国的电动平衡车行业在政府和行业协会协调下,必将进入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良性发展状态。

(点评专家:杨国旭)